独立法条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对违犯规定情节较轻,并主动讲清情况,认真检查错误的工作人员,可从轻或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对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由运动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组委会监察部提出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按照人事管辖权,属地方管理的工作人员,交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属国家体育总局管理的工作人员,交总局纪检组、监察局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凡经运动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转交各机关、单位对违纪人员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均应将处理结果报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组、监察局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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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