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原则。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