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导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在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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