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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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