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