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对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 (二)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三)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 (四)优先推荐获得相关表彰和奖励等; (五)实施已签署联合激励备忘录中各项激励措施。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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