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登记决定或者“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依法撤销或者删除的,社会组织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