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注重保护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和人格尊严等合法权益,坚持教育保护并重,实行社会共治,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

制定机关
广电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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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