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未成年人节目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

对列入警示记录的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制定机关
广电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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