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传播规范

第二十六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由未成年人保护专家、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未成年人节目评估委员会,定期对未成年人节目、广告进行播前、播中、播后评估。必要时,可以邀请未成年人参加评估。评估意见应当作为节目继续播出或者调整的重要依据,有关节目审查部门应当对是否采纳评估意见作出书面说明。

制定机关
广电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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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