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传播规范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在未成年人节目播出过程中,应当至少每隔30分钟在显著位置发送易于辨认的休息提示信息。制定机关广电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