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从事未成年人节目的制作、传播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未成年人节目,包括未成年人作为主要参与者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接收对象的广播电视节目和网络视听节目。

制定机关
广电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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