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节目规范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节目制作过程中,不得泄露或者质问、引诱未成年人泄露个人及其近亲属的隐私信息,不得要求未成年人表达超过其判断能力的观点。

对确需报道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不得披露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当事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等个人信息,以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人当事人身份的资料。对于不可避免含有上述内容的画面和声音,应当采取技术处理,达到不可识别的标准。

制定机关
广电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