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章 节目规范第十条不得制作、传播利用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角色进行商业宣传的非广告类节目。制作、传播未成年人参与的歌唱类选拔节目、真人秀节目、访谈脱口秀节目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机关广电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