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鼓励网络商品销售者作出比本办法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承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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