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和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都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