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