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经营者采用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依照本办法执行。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