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网络商品销售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