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