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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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