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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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