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引导和督促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保障。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