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和引导其建立健全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依法履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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