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和处理程序。 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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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