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建立、完善其平台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以及配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制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并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