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建立、完善其平台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以及配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制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并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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