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一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与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七日无理由退货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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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