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