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退货的,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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