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三章 退货程序第十九条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与消费者约定退货方式,但不应当限制消费者的退货方式。 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免费上门取货,也可以征得消费者同意后有偿上门取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