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退货程序

第十八条

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消费者参加满足一定条件免运费活动,但退货后已不能达到免运费活动要求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退款时可以扣除运费。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