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退货程序

第十七条

退货价款以消费者实际支出的价款为准。 套装或者满减优惠活动中的部分商品退货,导致不能再享受优惠的,根据购买时各商品价格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