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章 退货程序第十五条消费者采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支付价款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消费者退还商品后应当以相应形式返还消费者。对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的使用和返还有约定的,可以从其约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