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章 退货程序第十三条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完好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