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退货程序

第十二条

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 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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