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退货程序

第十一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退货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 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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