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章 退货程序第十一条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退货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 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