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章 退货程序第十条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 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