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退货程序

第十条

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 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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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