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 第四十九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十九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