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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