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 第四十八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十八条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