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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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