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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