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认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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