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十四条第四章 质量管理第四十四条建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认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