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十八条第四章 质量管理第三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