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单位,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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