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维修经营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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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