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维修经营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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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