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维修经营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2)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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