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维修经营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2)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