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十八条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原备案机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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