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十七条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归档;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经营备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归档;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