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十一条第二章 经营备案第十一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