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十条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十条

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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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