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十条第二章 经营备案第十条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