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负责为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提供专业指导和咨询,主要承担下列工作: (一)参与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的制定; (二)对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保护规划出具评审意见; (三)拟定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四)拟定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名录; (五)为建立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和涉及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地质公园、博物馆等提供咨询服务; (六)对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出具评审意见; (七)对申请进出境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涉嫌违法进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有关部门查获的古生物化石等出具鉴定意见; (八)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进行评估定级; (九)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的专业培训; (十)自然资源部规定的其他事项。 自然资源部成立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章程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省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及办公室,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省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接受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专业指导。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