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 第五十四条独立法条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