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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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